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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部委联合,对10类安全生产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

时间:2017-05-17来源:

19部委(门)联合

  • 国家安监总局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人民银行

  • 安全监管总局

  • 中央文明办

  • 科技部

  • 财政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国土资源部

  • 环境保护部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国资委

  • 海关总署

  • 税务总局

  • 工商总局

  • 质检总局

  • 银监会

  • 证监会

  • 保监会


等19部委、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

一、十种失信行为

有以下10种失信行为之一,将被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二、联合惩戒对象与“黑名单”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等。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三、主要惩戒措施

  • 依法依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

  • 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

  • 依法限制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或者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 对吊销或者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存在失信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得担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

  • 限制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发布广告。

  • 上调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

  • 要求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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